经典案例

合同法上撤销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破产法等都规定有撤销权,本篇仅根据解决文中案件存在的问题之需要而阐述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后实践中存在的几点有待解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5年施某牛夫妻在巨额负债且资产不抵债务的情况下,将名下门面房赠与其子施某路,导致法院判决后施某牛夫妻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初,法院在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过程中发现其赠与房产的事实,债权人之一童某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经一、二审,终审判决撤销施某牛夫妻的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虽然依法撤销,但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施某路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提起后,将案涉门面房抵押给另一债权人导致产权无法变更回来。对于该情况,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1、追加施某路为被执行人,在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或者2、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抵押行为无效,强制执行。

各方对此意见不一,导致撤销权迟迟不能实现。笔者拟对此进一步加以梳理、评析,以期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此类问题。

通过梳理现行合同法上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可归纳为五种主要情形。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当事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5、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三、《合同法》规定的上述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行使期间分析来看,有明显不同之处

1、按是否经过诉讼方式来看,第一类不需要通过撤销之诉,只要单方通知直接可以行使撤销权。12种及第5种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既属这类情况。第二类是必须经过诉讼才能产生撤销后果的撤销权,第34种情形及第5种情形中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既属此类情况

 2、按撤销权行使主体看,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继承人等有权提出撤销,包括上述第1235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上述第4种情况。

3、按撤销权行使期间看,第12情形规定善意相对人一个月的追认期,逾期丧失权利;第34种情形规定是1年的除斥期间;第5种情形分别规定赠与人有1年、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6个月的除斥期间。

四、合同被撤销后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首先是合同被撤销后的原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分别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实际处理结果不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属效力待定合同是公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起有效;经同意权人拒绝,应当确定地自始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原已完成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自行为开始起无效,其按合同约定取得的财产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但有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既非无效合同,也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其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的(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此说也有其理论依据。

3、目前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案件涉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如何看待、处理已完成的相关民事行为?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认定自始无效?目前认识有分歧,也是本案例所需探讨、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从立法条款布局上看,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针对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而来,指向性非常明确。但是第七十四条孤悬在后,第五十六条规定是否包括该条在内,从合同法体系来看,应当都适用;如果不是,那么仅从该条文如何解决被撤销合同之前的法律效力问题?

 从学者理论论述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认为“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理由同前;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被撤销后应当自始无效。

(二)、明确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后,按五十八条规定一般应返还财产。但如本案实践中大部分不能返还,如何处理?主要存在四个问题障碍,1、谁来认定合同无效;2、通过什么方式来认定?是否需要另一个诉来确认?;3、执行阶段能否直接追加拒不返还者为被执行人?按现行执行规定,单位、其他组织可以追加,公民没有规定可以直接追加;4、认定无效后,原物上的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当然无效?是否需要另行起诉认定?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执行力度,但目前解决这些问题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又存在分歧,需要理论的进一步探究和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徐孝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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